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除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种特定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4、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②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2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