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范围
保险合同中约定,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凡出生满 28 日至 80 周岁,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为了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等,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作为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也比较简单,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8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85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