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洋金诺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的保险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完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太平洋金诺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太平洋金诺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的保险费支付
1.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或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5 年、10年、15 年和 20 年四种。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选择了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所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