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2、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