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的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18-65周岁
2.缴费方式:趸交
3.保险期间: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二、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的受益人是谁?
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与市面上一般的定期寿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它的第一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索赔当时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安心贷定期寿险的投保范围也有相应要求:年龄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其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四、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定期寿险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