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障范围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符合保险公司规定条件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身故。
但是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发生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2、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也均为等待期。
二、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