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邦附加安惠保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在其生存时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①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②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③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④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医院范围。
3、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①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③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④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若在境外就诊并被医生确诊,则医生的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
指在境外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境外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5、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