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保财险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2009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患上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上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既往病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二、人保财险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2009版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限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