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美相互互信人生终身寿险保什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信美相互互信人生终身寿险免责什么情况?
若是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若是因为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