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的特定名词解释
分娩:指胎儿从母亲产道娩出的过程(包括剖腹产),但不包括流产、引产等人为终止妊娠的行为。
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活产新生儿:指妊娠满28孕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4 项生命体征(心跳、呼吸、脐带搏动、任意肌收缩)之一的新生儿。
连带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活产新生儿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二、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手术意外,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患有保险合同中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会阴Ⅲ度裂伤、膀胱损伤、输尿管损伤、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大于3000ml)、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水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
2、连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骨折、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伤、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三、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9、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在下列情形下连带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遗弃;
4、被保险人引产或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