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孕妇也可以投保?
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 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二、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保险责任
1、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2、癌症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 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4、手术医疗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保险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髋部骨折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6、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障: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7、附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障: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