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鑫圆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一次性缴清所有保费);
保险期限:5年;
等待期:180天。
二、“国寿鑫圆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即18周岁之前)身故,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即18周岁后)身故,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以外的情形身故,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相应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这里的给付比例以达到的年龄为标准,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具体如下:
被保险人18- 41周岁,给付160%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41-61周岁,给付140%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61周岁,给付120%的身故保险金。
三、“国寿鑫圆两全保险分红型”免责情形:
国寿鑫圆两全保险分红型中明确表明,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