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介绍!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保险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二、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