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至珍重大疾病保险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肾髓质囊性病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