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都会人寿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不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②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保证续保:自保险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可以为2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五种保证续保期间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保证续保期间的申请。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投保人按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投保人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