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联附加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白血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本附加合同对于白血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白血病,且于确诊日的次日起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满后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如下: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返还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