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的基本信息介绍
1、所属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投保范围凡出生28天以上、1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3、保险期限:保至30周岁
4、缴费方式:年交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有哪些保障项目?
1、疾病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2、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