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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条款介绍!

2021-05-05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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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属于寿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障。本文是对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条款的介绍。

一、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保障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本合同投保要求的;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0天;

 

1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驾乘私家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与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之和给付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则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

 

10倍的趸交保险费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18周岁)而未满70周岁,则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

 

10倍的趸交保险费

100万元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0周岁(70周岁),则为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5%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驾乘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仅按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2项至第7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一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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