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定期寿险B款”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障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即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全残保障
1、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不能变更。
2、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①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③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需注意的是,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