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期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的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3、保险责任
(1)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称之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
给付比例 |
0至1周岁 |
25% |
1至2周岁(含1周岁) |
50% |
2至3周岁(含2周岁) |
75% |
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0时,主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