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信息介绍
1、所属保险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产品特色:它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以提供42种重大疾病保障和10种特定疾病保障,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0万,身故或者全残都有相应的保障。
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65周岁
4、缴费方式:趸交、5/10/15/20年交
5、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
6、犹豫期:自被保险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太平洋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要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