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①该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时该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身故时该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住院补贴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并于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则保险公司需要按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单次住院以180天为限,累计住院以1200天为限。
3、手术补贴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并在指定医院接受该合同栽明的手术,则保险公司需要给付手术补贴保险金。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该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该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二、“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如果发生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不会赔付保险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该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