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康弘福保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到达的年龄相关,具体比例如下:
①18 至 40 周岁 ,160%
②41 至 60 周岁 ,140%
③17 周岁(含)以下或 61 周岁(含)以上, 120%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该合同期满,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满期日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30岁身故能够赔付多少钱?
根据弘康弘福保两全保险万能型的身故保障来看,如果被保险人在30岁身故,且满足身故时仍在保险保障期间内,符合理赔条件的,赔付的金额以下两项之和:
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达到30岁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60%。
具体赔付多少钱,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额的多少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多少来计算。
三、“弘康弘福保两全保险万能型”免责情形: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不给付保险金的: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果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这里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如果发生上述第2-7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