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的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人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投保人就无需再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2)全残保险金
假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保险人要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有保人就不需要再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大都会人寿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的免责条款
身故或全残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果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