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有哪些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 主义的活动;
7、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的红利分配原则是什么?
1、红利的来源
该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其中,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与期望投资收益之差; 死差是指期望死亡赔付与实际死亡赔付之差。
2、红利的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红利的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保险公司保留红利,每年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利息。
4、红利分配政策及影响因素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该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该经营情况将受到被保险人群的实际理赔经验,以及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波动。如果保险公司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注意:《招商信诺康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