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8-55周岁;
缴费方式:3/5年交、至14/17周岁;
保险期限:至22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第二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只能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身故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①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②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全残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认全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①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②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不保什么?什么情况下责任免除?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第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第二被保险人自残;
3、第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第二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第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七年内因患有艾滋病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第二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受益人对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第二被保险人自残;
2、第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第二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5、先天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第二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7、第二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有报酬的体育运动;第二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第二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第二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武术和跆拳道运动;第二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