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1.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障期间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60岁生日以前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全残确认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
2.保险期间:
投保这款产品的保险期间最短为二年,最长为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3.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可以自主选择,有:年交、月交、季交、半年交、趸交。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三、责任免除:
1.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注意,若是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即终止,如若此时投保人已经交满两年及以上保险费,保险公司需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除第(1)条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