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文章介绍了康宁终身保险的投保规则和保障内容,小新这里就不再详述了,这里主要就康宁终身保险的免责条款挑出几款出来详解。
康宁终身保险的免责条款:
这里是关于康宁终身保险免责条款的具体说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
责任免除内容具体解释:
1.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这种情况一般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有这类的情形发生,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赔付的,如果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是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疾,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是给付给被保险人的。
2.两年内自杀不赔:
只有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是等待期后因为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才会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这里我们就要清楚自杀和意外伤害的区别。
意外伤害在保险中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作为直接并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这样也就是说自杀是不属于意外伤害,即使是猝死也是不属于,所以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至于设置两年的期限,是因为据专家研究,有自杀意愿是不太会持续超过两年的,这样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人性关怀的体现。
如果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是排除在外的。
2.故意犯罪、吸毒、酒驾等:
就公序良俗和巨灾角度来说的话,像故意犯罪、吸毒、酒驾、战争、核爆这些原因也是排除在外的,一般来说,这些也是标配的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