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通常,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是作为附加险存在的,在主险生效之后,若是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为意外、疾病导致高度残疾、身亡,这样就可以免交剩余期的保费,而主保险合同仍旧有效。
比如,投保人是老公,被保险人是妻子,若是老公在交费过程中身故或全残,那么保险合同后期的保费就可以不用再交了,但是对妻子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A款保障内容:
若是在90天等待期后(续保不受90日限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豁免相应主合同以及所附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剩余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的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终止。
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保险公司不接受对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A款免责条款:
若是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作赔付,且将退还该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