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健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于某,保险期限为终身。2009年12月原告申请新增附险,险种简称:意外医疗;保额2万......”。
2016年5月26日,于某骑电动自行车下雨路滑跌倒在自家门前,被旁人救起就医。当日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显示“软组织损伤,请口腔科、骨科会诊”,6月10日诊断证明显示“颈椎间盘突出症”。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综上,因摔伤导致脊髓损伤(外伤性颈脊髓损伤)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于某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