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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保险的相关条例

2015-04-023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 答:机动车未经过年检或不合格,驾驶员没有驾驶资质,醉酒驾驶等都是不允许驾驶的情形。<br />问:保险公司有条文规定实习驾驶证不给理赔吗 答:你好,是没有驾驶证的不给理赔。<br />问:一辆车最多规定三个驾驶员开,保险费是否有区别 答:指定驾驶员保费会便宜点的<br />

随着机动车的数量增多,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比如说,像我们的空气污染问题,交通堵塞问题,当然,也有少部分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为了避免意外的发生,我们大多数购买车之后,会同时购买机动车驾驶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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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就让大家来了解一下机动车驾驶员保险的其中几则条例,有个大概的了解。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相信大家了解了之后,也对机动车驾驶员保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购买保险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品牌,平安车险就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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