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 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 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本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全残而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
体检津贴 | 基本保险金额*0.005 | 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 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安康礼金 | 基本保险金额*0.5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
满期金 | 基本保险金额*0.5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4)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 保险金额*0.2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6.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3.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保险金额*0.2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