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儿童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疾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疾病时已满2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