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120%*已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1)120%的已缴保险费;(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意外事故发生日保险金额的两倍和已缴保险费的120%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1)120%的已缴保险费;(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如果投保人依据2.3.4行使年金转换,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金领取期内,则我们按照2.3.4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 120%*已缴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后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1)120%的已缴保险费;(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
满期给付 | 10万元 | 本合同分为A、B、C、D、E五种,代码分别为IEB(A)、IEB(B)、IEB(C)、IEB(D)、IEB(E)。IEB(A)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0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IEB(B)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30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IEB(C)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IEB(D)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IEB(E)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若投保人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我们将满期金转换为年金,给付年金给被保险人。若投保人没有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则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日时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转换权 | 全部满期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0.5 | 本合同满期日前,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满期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转换为年金,并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逐年领取年金,转换比例和领取方式选定后不得变更:(1)五年期固定年金(2)十年期固定年金(3)二十年期固定年金(4)三十年期固定年金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年金金额依投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年金转换系数确定。 年金转换系数参考表 领取方式 每千元满期保险金对应每年领取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五年期固定年金 208.0 十年期固定年金 109.1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60.0 三十年期固定年金 43.8该年金转换参考系数表供投保人参考,投保人行使年金选择权时,我们将根据本公司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表进行转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内身故,尚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的现值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年金余额的现值为未领取金额按照年利率2%进行复利贴现计算得到。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内全残,我们则按照投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继续向被保险人给付相应的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