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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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合理的医疗费用-100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2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8.3进行治疗,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8.4超过人民币一百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