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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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的80% |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其它保险计划所赔付的金额后(如适用),保险人对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手术费支出,按照80%的比例给付。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或手术,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