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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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日住院补贴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以后的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