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北肿防癌管家个人疾病保险(A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 |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保险人提供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住院、手术等预约服务。 |
轻度癌症保险金 | 保险金额*0.1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癌症保险金。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
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对于癌症确诊前3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所发生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1)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2)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70%的比例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天数*日额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对于癌症确诊前3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所发生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且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00天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豁免其自癌症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人保健康附加北肿防癌管家个人护理保险(A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