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民生保险 投保年龄: 3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民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4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 7.2)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药费用-其他赔偿)*9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7.2)诊断必须住院(见 7.3)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 7.4)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