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昆仑健康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昆仑守护一生终身护理保险(A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20万元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
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 20万元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本公司按照附表一所示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2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1万元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1万元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70周岁仍生存的,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保证给付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含)与90周岁(不含)之间身故,本公司将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