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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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