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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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费之和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