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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5-08-134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如何收益 答:如果一生不发生重大疾病的话,那么只会给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犹豫期内可以退还保费,扣除工本费10元不到。如果超过犹豫期损失巨大。 您这个大病险非常好,建议不要退保。<br />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合同已赔付负合同附加A... 答:身故就直接赔主险的保额,是多少就赔多少的,你所说的那个附加A不知道具体的内容是指<br />问: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答:一赔三。不算亏。但是没有医疗…<br />

险种特色: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0%;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急性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脑中风后遗症

尿毒症

恶性肿瘤

瘫痪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严重烧伤

暴发性肝炎

主动脉手术

帕金森氏症

慢性肝功能衰竭

投保示例

20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10万元

每年交费:74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一年内若初患重大疾病、因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给付保险金7400元,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二年内若初患重大疾病、因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给付保险金17760元,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二年后70岁前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元;

70岁后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被保险人二年后70岁前因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450000元;

70岁后因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30000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高度残疾,70岁前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450000元;

70岁后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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