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7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
一、年度红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第五条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并导致其死亡;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两种,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缴方式,每份趸缴人民币10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三、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