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陈先生购买的是太平人寿组合保险产品,在获得首笔意外保险金外,按约定,如果6周后恢复情况不理想,家人可继续申请理赔。
陈先生的保单中,综合意外险尚未发挥作用,该险种有一项“残疾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若在合同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陈先生符合该险种的理赔条件,那么,陈先生还可获得第三次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