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凡0至58周岁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且不参加红利分配;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第三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现金领取。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续期保险费,若红利不足抵缴当期保险费或抵缴后的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