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及以后各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倘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内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届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领取了该期“年金”后,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倘若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高者:
1、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交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