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保费:8,078.22元/年
选择
险种名称
保额/份数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
缴费期间
保费
关联标记
【10011000】双喜盈门
68,000元
年缴
至88岁
20年
6,417.16元
1
【10042000】康无忧重大疾病
20,000元
年缴
至88岁
20年
687.60元
1.1
【10031000】附加定期
50,000元
年缴
至60岁
10年
487元
1.2
【10099000】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4,000元
趸缴
1年
1年
309元
1.3
【10041000】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
10,000元
趸缴
1年
1年
84.86元
1.4
【10059000】附加定期(B款)
40,000元
年缴
至60岁
20年
92.60元
1.5
先生的保障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生存金领取后)。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保费豁免保障
被保险人发生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时,可免交续期保险费。
周年累积红利
公司根据每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分红是不确定的,假定低、中、高三种分红水平下的红利测算见保险利益演示表,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
生存金
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每两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公司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①现金领取;②累积生息。
满期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20,000元。(附加康无忧年度末身故给付,见利益演示表)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附加合同终止。
幸福附加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50,000元(生存金领取后)。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障金50,000元。
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条款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之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后,对各项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幸福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住院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含7日)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太太:保费:6,960.31元/年
选择
险种名称
保额/份数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
缴费期间
保费
关联标记
【10011000】双喜盈门
50,000元
年缴
至88岁
15年
6,027.50元
1
【10099000】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5,000元
趸缴
1年
1年
294元
1.1
【10042000】康无忧重大疾病
15,000元
年缴
至88岁
15年
553.95元
1.2
【10041000】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
10,000元
趸缴
1年
1年
84.86元
1.3
太太的保障利益: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生存金领取后)。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保费豁免保障
被保险人发生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时,可免交续期保险费。
周年累积红利
公司根据每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分红是不确定的,假定低、中、高三种分红水平下的红利测算见保险利益演示表,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
生存金
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每两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公司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①现金领取;②累积生息。
满期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
幸福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住院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含7日)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我们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之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后,对各项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我们按85%比例给付。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障金15,000元。(附加康无忧年度末身故给付,见利益演示表)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附加合同终止。
宝贝:年缴5000,第一年追加10000.
【10056000】万佳欢盈
100,000元
年缴
至100周岁
20年
5,000元
1
【10014000】幸福附加
100,000元
年缴
至100周岁
至100周岁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