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位追偿原则
根据保险赔偿原则,保险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并且这一保险事故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担责任时,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又重复向第三者责任方取得补偿,获得额外利益,在保险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代位追偿的原则。
(一)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
(四)代位追偿权限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但保险人要求取代请求的数额应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由于国外一些国家规定,若以代位追偿原则向第三者责任方提起诉讼时,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的追偿金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案件经常发生,保险人原则上只能占有自己赔付数额的追偿权,超出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