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负责提供被保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这些护理服务包括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服务,如诊断、预防、康复,以及其他不具有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成人日常护理等=通常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会通过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给付条件
(1)日常活动失败。日常活动失败是指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衣和脱衣、洗漱、梳头和剃须、饮食、行走或行动、克制力或使用洗手间、沐浴。一个人在没有他人的帮助下,不能进行这些日常活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称为日常活动失败。
(2)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一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此举旨在把被保险人仅仅为获取护理保险金进入护理院的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
(3)认知能力障碍。在执行日常活动失败标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那些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常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更客观地确定保险金给付条件,有些保险公司增加了认知能力障碍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通常,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在某方面有认知能力障碍,他就可以得到保险金。
2.护理服务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家中或专门的机构中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住宿、社交、饮食、交通以及在护理院的一切护理服务。所谓护理院是指帮助伤残者恢复日常生活技能和为被护理者提供一系列日常生活服务的专门机构。
当被保险人符合给付条件时,就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按被保险人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可分为如下几种。
(1)医护人员看护。这是看护保障中的最高等级,是由医师嘱咐的24小时看护,需要有特殊护理专长、有执照的护士或看护人担任。
(2)非连续性的医护人员看护。与医护人员看护类似,只不过病人不需要接受24小时看护。
(3)照顾式看护。通常是非医疗性质,病人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到照顾,看护人员不需要有专门的特长。
(4)家中看护。病人需要护士或医生到家中来,进行治疗服务,如果需要洗衣、做饭或清扫等生活服务时,也可请佣人到家中来。家中服务还包括到医院、到药店、到超级市场的交通服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服务等。
3.费用补偿
按照给付的范围可分为仅对在护理院接受护理的费用与补偿和对所有符合给付条件(无论在哪里享受的护理服务)的护理费用给予补偿。前一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被保险人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完全符合进入护理院的条件,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到护理院去,而是请保姆到家中来专门护理,所发生的护理费就得不到补偿。后一种方式也存在问题,即在护理院和在家享受护理其费用差别较大,这时保险公司如何履行保险责任又最大限度地控制费用提出了挑战。
按照给付是否可变又可分为按发生额给付和按固定金额给付。前者是被保险人凭护理费用发票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后者是不管被保险人发生的费用多少,都按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
如果长期护理保单作为终身寿险的附加险签发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按月给付居多,每月支付保额的1%~2%,累计达50%左右时停止支付。